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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百二十二节破坏军婚罪(2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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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提出了法律的追溯问题,“破坏军婚”是《婚姻法》的法条,《婚姻法》还没有公布――就算现在公布,案子发生在法律公布之前。如果按照穿越者的婚姻法来起诉,那么就等于是说穿越者的法有溯及力,法学俱乐部再抄法条的时候就乱了。

审理的是破坏军婚案件,如果这件案子要有审判权的话,按照从旧从轻的原则,只能按照大明律通奸罪名来起诉。判决最多就是按照《大明律》,“杖九十”。

要是这样判得话,首先军队系统的元老就不能答应,其次大家觉得如果不能引入“破坏军婚”这个罪名,在移风易俗上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。

经过一番扯淡之后,大家最后达成了共识,还是以“破坏军婚”的罪名入罪。至于婚姻法,必须马上予以公布。

“除了按照《大明律》,也可以按照《澳宋律》么!我们不说这《婚姻法》是我们制订的”周洞天说道,“就说是在澳宋是一直存在的,现在临高属于‘澳宋’,澳宋律也可以算是有管辖权了。”

这样的说法实在有些勉强。但是要自圆其说也只能采用了。

在具体的判决内容上,许可认为:作为司法体系建立过渡时期的案件,为新法铺路,一个较为折中的判决是恰当的,尤其是考虑到平衡部分元老情绪,促进法律体系稳步确立的需要。

“从这个案子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上看,一个初步体现新国家的司法体系的审判很有意义,也就需要将今后要制定的诉讼法中的一些制度用于这次审判。至于在量刑方面我个人觉得,死刑和终身苦役未免过重。何况判得太绝也对今后的立法工作不利――徒刑加强制迁居加服刑完毕后地方监管会不会更恰当些?”

“我们是没有意见,不过海军军方那边似乎口气很强硬。”安熙不安的说道,“陈海阳和明秋倒没有什么具体看法,下面的一些元老军官很起劲,据说文总也支持他们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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