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八十九章 谁说这不是违法的?(1/3)
周毅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,他对很多事的看法好像有点太过于极端。
或者说,当其他一部分人看这件事觉得很正常的时候,他就觉得不正常。
比如现在,网上出现了一些报导,说汉南省有个叫喜来公司的,在联智上发布了招聘信息。
而后呢,便有人在联智商应聘了。
一般在网上应聘过的人呢都知道,这种网上投递简历应聘的情况,对方的人事专员会进行审核,这个审核有具体的时间。
然后会给出一个结果,看你是不是合适这个岗位,不合适,需要给出理由。
于是呢,人家就给出了一个理由。
不合适理由:汉东人。
然后不知道为什么,这件事就被曝光到了网上。
只是引起的反响并不大,毕竟不是什么事都能上热搜的。
正所谓“太阳底下无新事”,这年头新闻太多了,真的太多了。
虽然引起了一部分人的关注,但是评价却有点两极分化。
有的人认为这是地域歧视,这样的公司根本不配开着。
然而,这种比较极端的言论很快就得到了反驳。
“虽然确实有点地域歧视的感觉,但抛开这个来说,人家公司做的有错吗?人家违法了吗?”
“这年头键盘侠们管天管地,连别人要招什么人都得管?”
“对啊,好像没有违法吧,我翻完了劳动法都没发现什么问题,这连合同都没签呢,不对,这双方连面都没见,只是拒绝了而已。”
这部分人的观点也很简单,想招什么人,决定招什么人,拒绝招什么人,这是人家公司的自由。
你总不能说人家一个公司连想招什么人都不能决定了吧!
还有一些自诩是法律人士的网友出来开始分析了。
“就算以民法典来看,这招聘信息就是个要约邀请吧,怎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呢,不会有人连什么是要约邀请都不知道吧?不会吧不会吧?”
这里就得聊一下什么是要约,什么是要约邀请了,或许在行外人看来这有点莫名其妙,为什么还要区分。
但事实上很有区分的必要!
很简单,要约是有法律效力的,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。
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什么,前者是指有人想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,后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
听着就感觉很麻烦,签个合同而已,又是要约又是要约邀请。
不是专业人士不需要去记那些比较繁琐的法条解释,只需要记住例子就行了。
毕竟以案释法是最简单最直观的。
张三和李四说,诶李四,你那块表看着很漂亮,可以一块钱卖我吗?
这个叫要约,代表着一种想要缔结合同的表示,有法律效力。
说好的一块钱买,结果人家都准备好了你又不买,那违反了诚信原则,那你这其实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如果因为别人已经准备,你的违反导致出现了损害,那你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而后者,张三和李四,我戴着的这块表挺漂亮的,你想不想买啊?
这叫要约邀请,就算是到时候反悔了也没有法律责任。
像是招聘广告,以及商业广告等等针对不特定人群的,都属于要约邀请。
所以以此认定,这种公司歧视的行为并不算违约,没有什么法律责任。
周毅把这文章看完了,他毕竟是半桶水,在这方面真的没什么话可说。
毕竟好像没什么问题,人家公司要招什么样的人,那都是人家的自由。
你辞退一个劳动者可以说有劳动法,但是招人,那总不能这么说了吧。
尤其是他看到了那家公司的回应,说是因为当时留言的时候写错了,本来不是打算这么写的。
向大家道个歉。
就这情况,周某人都无话可说,一来和他没有半毛钱的关系,二来,人家好像也不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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